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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和平解決海上爭端有效機制

據越通社報導,聯聯合2023-2027年任期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阮鴻操大使接受越通社駐日內瓦記者的採訪時強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於1982年12月10日簽署,首次為海洋活動制定了一套規則,構建海上新法律秩序充滿潛力。公約在國際生活中的實際執行表明,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和平解決海上爭端的有效機制。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開放簽署40週年紀念典禮場景。(圖:越通社)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開放簽署40週年紀念典禮場景。(圖:越通社)
談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重要性,阮鴻操大使肯定了該公約充分體現了海洋領域的最高國際籍貫化法典性國際法的進步發展。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最大貢獻之一是建立瞭解決海洋爭端的有效新機制。阮鴻操大使表示,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解決從海洋劃界、漁業爭端、航行、海洋科學研究、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到業務爭端等海洋爭端奠定了基礎。

阮鴻操大使表示,本著遵守《公約》規定的精神,越南是該地區以最多樣化的手段解決海上爭端最成功的國家。越南創造性地運用公平原則,於1997年與泰國劃定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2000年與中國劃定北部灣,2003年與印度尼西亞劃定大陸架;2004年與中國在北部灣、1995年與馬來西亞、1982年與柬埔寨建立共同發展和聯合捕撈合作模式等。

接受越通社駐印度尼西亞記者的採訪時,東南亞研究中心(CSEAS)的高級研究員維拉馬拉‧安賈亞高級記者表示,40年來,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被證明是處理與國際航行有關的所有問題的重要文件。該文件已廣泛應用於解決全球各國之間的海上爭端。自開放簽署以來,迄今已有168個成員國批准了該文件。

美國國際戰略研究中心(CSIS)東南亞項目與亞洲海事透明倡議(AMTI)主任GregoryPoling先生-美國東海問題資深專家之一對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重要性作出評價時強調了該公約對小國和發展中國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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